童网
首页 | 会员登录 | 注册会员 | 易商通服务 | 帮助信息 | 儿童经济论坛
我要采购 我要销售 资讯中心 我的商务助手
母婴用品店开店指导
  孕婴用品 | 童装 | 品牌动态 | 玩具 | 儿童食品 | 特别报道 | 政策 | 展会 | 儿童教育 | 儿童文化 | 原料市场 | 儿童用品 | 人物访谈
童网  您现在的位置:童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保护

时间:2006-12-13 来源:佚名 | 童网 进入论坛

对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儿童保护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果您想开家母婴用品店,请认真填写下面的,我们将立即与您联系,为您解答所有的问题(*为必填项)


 加盟意向表
您计划以何种形式开店(*)
您计划投入的创业资金(*)
目前您的主要社会角色是(*)
您的最高学历是
您对推出的“创业辅导班”课程感兴趣吗?
如感兴趣,您计划参加今年几月的创业培训?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联系信息
您的姓名: *您的真实姓名,请使用中文
您的电话: *填写电话,您的需求可得到迅速处理
您的手机: *方便发送各种资讯
您的QQ号: *方便网上即时交流
Email: *方便企业给您寄相关资料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方便企业给您邮寄相关资料
您的邮编: *方便企业给您邮寄相关资料
咨询内容:
*详细填写相关咨询问题,方便我们对您的问题具体回复。
 

 

 连锁加盟
 经营之道
·时尚顾问把顾客变成朋友
·导购培训的三根“软肋”
·如何接待上了年纪的顾客
·像麦当劳一样:服饰业终
·童装品牌低成本传播策略
·浅谈童装设计师管理--
·穿出更潇洒的你:雅戈尔
·西班牙ZARA:保持快
 市场营销
·做营销:奔流的眼泪是
·乖乖,小产品,大世界
·向王熙凤学“传播”营
·米奇妙:形象+概念的
·识人高招:六招看清你
·什么年龄的人适合做销
·营销的嘴巴消费
·营销应避免的3个错误
 网络营销
·赚钱新招:用QQ经营粥
·开办网上商店 重在特色
·网上商店建设随笔-购物
·7种最实用的网络营销高
·销售谈判中的“让步”技
·2006年中国营销八大
·一篇对销售人员很有用的
·优秀销售,实力不是最重
·网上开店:月净收入超1

广告客户服务热线: 010-83276010
网 版权所有 2004(C)
京ICP证070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