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的政策法规体系让0-6岁的残疾儿童享有康复权利的提案
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395万。康复是帮助其改善生存状况,恢复功能,实现自立的基本手段。儿童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康复工作的最佳介入期。及时给予康复服多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儿童康复工作投入小,成效大,是根本改善儿童未来生存状况,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的永久性抢救工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政策的颁布,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展迅速,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广大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得不到满足,部分残疾儿童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康复服务。根据2001年中国残联、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组织的中国O~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有近35%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康复服务,特别是视力残疾儿童和精神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的仅占28%和49%;在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儿童中,只有369%的残疾儿童配有康复器具,其中视力残疾儿童配有康复器具的仅占14%;在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中,大多数以家庭自我服务为主,真正在各级各类专业康复机构中接受专业服务的仅占14%。 2、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少、设施不完善。〖HT〗由于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起步晚,除聋儿康复服务体系在中国残联大力推动下初具规模,已建成1700余个康复机构外,其他视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儿童的专门康复机构极其匮乏,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残疾儿童的康复需要医疗、功能训练和特殊教育等多种手段紧密结合,目前少量已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服务的机构,服务内容单一、训练设备和设施缺乏,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差距巨大。 3、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仍处于分散救助、阶段性救助阶段,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只能依靠家庭自费接受康复服务。近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少量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也对特定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给予了一定资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尚没有一项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提供切实的社会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缺乏持续、稳定的社会支持,无任何形式的保障制度给予扶助,致使大量的残疾儿童错过了最佳康复期。疾儿童是最具康复价值,最具康复希望的群体,也是最弱势、最无助、最无保障的群体。 因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 1、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和落实有利于残疾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儿童权利,有计划地开展残疾儿童工作。 2、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完善新生儿筛查及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项目,将残疾筛查纳入新生儿筛查和儿童保健体检的日常工作内容。对生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治疗和干预。并通过完善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建立从残疾发现到转介至相应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完善网络。 3、加大投入,支持建立儿童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依托现有各级残联、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特教学校、儿童医院等,合理规划,发挥各自特长,逐步建立各类残疾儿常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化康复服务。 二、开展试点,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或义务康复制度。 保障制度先行是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立对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给予扶助。建立中国特色的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或康复救助制度是充分体观“以人为本”和“儿童优先”原则的重要措施。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能直接惠及残疾儿童和家庭,而且可以带动社会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康复事业的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上投入了相当规模的资金,适当加以统筹整合,可为建立统一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建议有条件的地区首先开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或义务康复制度的试点工作,探索残疾儿童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方式及救助操作办法。建议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牵头,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选择经济发达地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投入,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经验。
|